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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转让

《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 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 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 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书面形式和登记及公告是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未签订书面形式 或未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必要性

随着产权市场的发展,知识产权资本化正逐步成为经济生活中的常见现象, 对于知识产权资本化,目前我国虽然已有基本的法律和制度 依据,但是在专利交易中仍然存在欺诈行为。 依照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向专利局 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但是,随着专利权申请量、专利纠纷案的 逐年增多,专利代理人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为了保护专 利所有者的的利益,选择专业合法的专利代理人与代理机构显得尤为 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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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使 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专利实施而对专利实施许可进行管理的一种行 政手段。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十八号局长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内到 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对备案审查 合格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将给予备案合格通 知书及备案号、备案日期,并将通知书送交当事人。

必要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是办理外汇、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经过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 同的许可性质、范围、时间、 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或确定侵权纠纷赔偿数额时的参照。

关于委托代理机构: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办理合同备案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 位或者个人在国内办理合同备 案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由当事人一方办理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对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中 介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出具授 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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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著录项目变更

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名称、地址发生变化,或者发明人发生变化时,或者专利代理机构、联系人等发生变化时,依据《专利法》 的规定,需要向国家专利局等相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相应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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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利恢复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 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 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 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必要性

由于某种原因而丧失了已取得的权利或引起某种权利的终止,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都是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所不愿见到的。为了对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它利 害关系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因正当理由而造成的权利丧失提供补救的机会,特规定了请求恢复权利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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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年费代缴

专利年费是在专利申请权被授予后的期间内,专利权人为维持其专利权的有效性而在每年都应当缴纳的费用。

如果专利申请权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规定数额的年费,其专利权将会终止。专利权终止后,将成为社会公用技术,任何人都可以免 费、自由使用。

必要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专利年费是在专利权被授予后的期间内,专利权人为维持其专利权的 有效性而在每年都应

当缴纳的费用。而由于专利年费对时限要求较高,缴纳次数多,而大部分申请人未配备专业的系统和人员专门负责专利年费缴纳事宜,因此,委 托专业的代理机构负责年费代缴事宜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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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 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种官方出具的较权威专利质量评价。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是什么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针对下列情形提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1) 未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 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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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 利权无效。"为了维护专利法的严肃性,维护广大公众的利益,中国专利法在专利审查程序中设置了"宣告专利无效程序"。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必要性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公知技术是不能获得专利权的。专利实质审查中,由于具体技术的复杂性和文献检索的局限性, 或者是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未经实质审查而授权,难免会有个别不具备专利条件的申请被授予了专利权。

为此,《专利法》规定了宣告专利无效的程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证据,对该项专利进行复审,进而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在实践中,专利无效程序多被专利权的竞争对手,用来反击专利侵权指控。发生专利侵权诉讼时,被告往往转向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对专利 侵权指控釜底抽薪。对业内特定技术,业者认为专利权产生不正当垄断的,也会 启动专利无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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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答辩

根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入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必要性

(一)答辩是专利遭遇他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的最佳选择。

(二)答辩是专利法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当事人向专利复审委反驳对方观点的唯一途径。

(三)专利复审委对案件都进行书面审理和口头审理相结合的审查方式,不答辩无疑将增加对方无效宣告的成功机率,答辩无疑将增加我方成功的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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